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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女大学生网络诈骗百余人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大律师网 2018-04-17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有网帖称,厦门某高校大学生黄某喆网络诈骗160余名各地大学生200多万元,诈骗手段为支付平台套现。多名学生在联系不上黄某喆后发现受骗,陆续向警方报案。

  厦门一女大学生网络诈骗百余人

  以“投资返利”的名义套取钱款 金额被指高达200多万元 当地警方已将涉案人刑事拘留

  近日有网帖称,厦门某高校大学生黄某喆网络诈骗160余名各地大学生200多万元,诈骗手段为支付平台套现。多名学生在联系不上黄某喆后发现受骗,陆续向警方报案。为作为证据,发帖的学生将百余名大学生网络转账的支付凭证打印出来,共17张A4纸,每张纸上金额从千元到万元不等。

  4月16日下午,厦门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已对黄某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并全力追查相关线索及案件具体情况。

  忽悠学生投资返利

  被指骗了200余万元

  4月16日下午,厦门市公安局发布一则“厦门集美警方对某高校学生黄某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调查”的通报。通报称,2018年4月13日,厦门集美警方接群众报案称,多名学生被人以“投资返利”的名义套取钱款。经初查,黄某喆(女,21岁,福建莆田人,厦门某高校大三学生)自2017年12月起,以吸引投资并承诺高额利息为名,通过对方直接转账汇款或用“蚂蚁花呗”套现支付等方式套取钱款。

  根据学生们的统计,黄某喆被指诈骗了160余名各地大学生约200余万元。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被骗数额最多的李樊。

  李樊今年读大三,被黄某喆骗了20余万元。据她介绍,黄某喆向她许诺,通过支付平台套现交给黄某喆后,第二个月归还本金和利息,每1000元可以返利100元。黄某喆还发展了3个下线代理去介绍他人进行套现,其中一个代理施某是她的室友,还有一个代理王某是她同学,两个代理在接单成功后可获得一定抽成。

  在福建省外读书的李樊经朋友介绍后,在今年2月成为了黄某喆的第三个代理。4月13日,她开始联系不上黄某喆,才察觉自己受骗。

  学生套现成功之后

  交给上家获取利息

  代理施某在朋友圈曾写道:“要赚零花钱的可以来找我套现哦。套现2000元一个月给利息200元,套现3000元一个月给利息300元。”

  记者从多名受骗学生处了解到,套现的方式主要是用二维码向商家付款。受骗学生通过二维码向不同商家支付一定金额,用借呗、任性付等支付平台上的额度付款。付款成功后,受骗学生的支付账号会收到一笔钱。这笔钱经过交易在被扣除了一定的手续费后,受骗学生再将收到的这些金额转账给上家的代理或黄某喆。

  有部分受骗学生通过在电商平台上购买指定商品套现,但寄送信息并非受骗学生本人的,而是黄某喆或代理指定的姓名和地址。每次支付时,邮寄信息都有所不同。

  还有部分受骗学生直接向黄某喆转账,为获得利息而发送付款凭证的截图,以证明自己“付款套现成功”。

  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女大学生被警方刑拘

  李樊等受骗学生发现,黄某喆曾给一平台主播刷了20万元的金额,还频繁前往香港购买大量奢侈品。“每个代理自己想办法找人来套现,找的人越多抽成越多。每次套现后我们都会一笔笔记账。我这边的人套现了50万元,还有两个代理,一个大概套现了50万元,另一个大概套现了80万元,这些套现的钱最后都转给黄某喆了。”李樊说。

  记者了解到,黄某喆是福建莆田人,母亲陈某在福建一鞋业公司工作。目前,李樊等代理正努力联系黄某喆的家属,记者多次拨打黄某喆母亲的电话未接通。在李樊提供的录音中,黄某喆的母亲称“自己也找不到黄某喆,没有办法”。

  4月16日晚,厦门市公安局又发布一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黄某喆已向警方投案”的通报。通报称,经集美公安分局办案民警规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喆主动到集美分局经侦大队投案。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喆已被集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话

  受骗学生:“轻信他人,悔不当初”

  在李樊所在的“受害群”里,有160余人,来自福建、成都湖北上海等多个地区。4月16日,记者对话其中的刘芸芸、王琳,她们从去年12月开始帮黄某喆劝说学生们在某支付平台套现。她们对记者说,因轻信他人而放松警惕,悔不当初。

  记者:怎么认识你的上线代理及黄某喆的?

  王琳:有人是因为朋友认识她们的,我是通过一个明星的粉丝群认识施某的,当时她在群里主动加的我。

  记者:为什么会信任她们去套现?

  王琳:有人是因为共同认识的朋友才信任她们的。我是在粉丝群加了施某以后,看到她日常有发“套现利息”之类的截图,就观望了两个月。刚开始做的时候她还提前几天给我钱,感觉她人挺靠谱的。但是后来她找我套现的时候,就拼命给我打电话,真是“夺命连环扣”。

  记者:当时有没有想过套现是违法的?

  王琳:当初套现的时候,代理说不违法,绝对不会有问题,这个月套下月还。我就抱着能赚免费零花钱的心理去套现了,当时都不知道还有黄某喆这号人的存在。后来找代理要钱,代理说黄某喆不见了,没有钱了,我这才知道还有黄某喆这个上家。

  记者:之前套现过几次?都按时收到还款了吗?

  刘芸芸:之前套现两次,交给他们后,都在下个月收到还款了,欠款都还清了,利息也收到了。当时觉得既轻松简单又能快速赚钱,而且还有朋友之间的互相信任,就没有起戒心。谁知道黄某喆突然不见了,我还有十几万元在她手里。

  记者:这么大的金额,告诉父母了吗?

  刘芸芸:不敢告诉父母,他们都是农村老实人。我不敢跟他们说,怕他们承受不住。

  记者:经历了这件事有什么感受呢?

  王琳:觉得这件事性质挺恶劣的。希望有了我们的教训,能让大家引以为戒。(文中学生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以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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