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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网络诈骗160余人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拘

大律师网 2018-04-18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有网帖称,厦门某高校大学生黄某喆网络诈骗160余名各地大学生200多万元,诈骗手段为支付平台套现。多名学生在联系不上黄某喆后发现受骗,陆续向警方报案。
  【女大学生 网诈】近日有网帖称,厦门某高校大学生黄某喆网络诈骗160余名各地大学生200多万元,诈骗手段为支付平台套现。多名学生在联系不上黄某喆后发现受骗,陆续向警方报案。为作为证据,发帖的学生将百余名大学生网络转账的支付凭证打印出来,共17张A4纸,每张纸上金额从千元到万元不等。

  4月16日下午,厦门市公安局发布一则“厦门集美警方对某高校学生黄某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调查”的通报。通报称,2018年4月13日,厦门集美警方接群众报案称,多名学生被人以“投资返利”的名义套取钱款。经初查,黄某喆(女,21岁,福建莆田人,厦门某高校大三学生)自2017年12月起,以吸引投资并承诺高额利息为名,通过对方直接转账汇款或用“蚂蚁花呗”套现支付等方式套取钱款。

  根据学生们的统计,黄某喆被指诈骗了160余名各地大学生约200余万元。记者联系到被骗数额最多的李樊。

  李樊今年读大三,被黄某喆骗了20余万元。据她介绍,黄某喆向她许诺,通过支付平台套现交给黄某喆后,第二个月归还本金和利息,每1000元可以返利100元。黄某喆还发展了3个下线代理去介绍他人进行套现,其中一个代理施某是她的室友,还有一个代理王某是她同学,两个代理在接单成功后可获得一定抽成。

  在福建省外读书的李樊经朋友介绍后,在今年2月成为了黄某喆的第三个代理。4月13日,她开始联系不上黄某喆,才察觉自己受骗。

  代理施某在朋友圈曾写道:“要赚零花钱的可以来找我套现哦。套现2000元一个月给利息200元,套现3000元一个月给利息300元。”

  记者从多名受骗学生处了解到,套现的方式主要是用二维码向商家付款。受骗学生通过二维码向不同商家支付一定金额,用借呗、任性付等支付平台上的额度付款。付款成功后,受骗学生的支付账号会收到一笔钱。这笔钱经过交易在被扣除了一定的手续费后,受骗学生再将收到的这些金额转账给上家的代理或黄某喆。

  有部分受骗学生通过在电商平台上购买指定商品套现,但寄送信息并非受骗学生本人的,而是黄某喆或代理指定的姓名和地址。每次支付时,邮寄信息都有所不同。

  还有部分受骗学生直接向黄某喆转账,为获得利息而发送付款凭证的截图,以证明自己“付款套现成功”。

  李樊等受骗学生发现,黄某喆曾给一平台主播刷了20万元的金额,还频繁前往香港购买大量奢侈品。“每个代理自己想办法找人来套现,找的人越多抽成越多。每次套现后我们都会一笔笔记账。我这边的人套现了50万元,还有两个代理,一个大概套现了50万元,另一个大概套现了80万元,这些套现的钱最后都转给黄某喆了。”李樊说。

  记者了解到,黄某喆是福建莆田人,母亲陈某在福建一鞋业公司工作。

  目前,李樊等代理正努力联系黄某喆的家属,记者多次拨打黄某喆母亲的电话未接通。在李樊提供的录音中,黄某喆的母亲称“自己也找不到黄某喆,没有办法”。

  4月16日晚,厦门市公安局又发布一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黄某喆已向警方投案”的通报。通报称,经集美公安分局办案民警规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喆主动到集美分局经侦大队投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喆已被集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女大学生 网诈】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如何判刑?下面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关于2018新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的内容: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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