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喜傻眼了。
2017年9月下旬,
山东省菏泽市
巨野县民警在邻县--
鄄城县孙楼村掀开孙运仁的棺材盖,孙明喜发现父亲孙运仁的尸体不见了,棺木里只剩下一个枕头和两个纸元宝。
民警告诉孙明喜,孙运仁尸体在1年前下葬当天,就被巨野县太平镇开火车的刘昌领盗走。
当地警方查明,2017年2月25日至3月2日,短短7天内,刘昌领伙同他人在鄄城县共盗走3具尸体。2012年,部分涉案人员也曾在巨野县盗走一具女尸。
盗走的尸体,被用来顶替他人火化,办理火化证。由于最后一具尸体与死者性别不符,巨野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由此,4起尘封的盗尸案浮出水面。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显示,今年1月15日至2月27日,涉案5人先后获刑,另外4人被另案处理。
盗尸的背后,是传统土葬风俗之下,鄄城县与巨野县执行丧葬制度宽严有别,形成的一条买卖链。链条上,有火化证的需求者、寻找尸源的中间人和盗尸的实施者。
盗尸
2017年2月24日晚11时许,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缓缓停至菏泽市鄄城县孙楼村南侧的麦地旁。观察四下无人后,刘昌领从车里走下来。
刘昌领自称在巨野县太平镇是"有头有脸的人"。他经营殡葬公司10余年,有一辆火化车,请专职司机开,包揽巨野、
郓城两县,三四个乡镇的运尸生意。此外,他还拥有一家养殖场,"年收入能达到四五十万。"
偷盗尸体,一方面是受金钱所惑,另一方面是为面子,"别人找你办事,你替他办了,就感觉脸上有光。"4月11日,在菏泽市巨野县太平镇镇政府附近,刘昌领向重案组37号回忆一年前的一起盗尸案。
他从后备箱拎出撬棍、铁锹和装尸袋,打开手机探照灯,沿着田埂,向一处坟地靠近。
当地有"圆坟"的规矩,死者下葬当天,坟头不会太大,"有的连棺材都盖不严。"刘昌领称,到第三天,死者家属才会添土,把坟丘加高、堆实,扩成1米多高的坟头。
他靠近的坟头,正是一座还没有"圆坟"的新坟冢。土堆约半米高,棺材上覆土不过一立方米。孙楼村当地一名村民介绍,新坟覆土稀松,很容易被挖开,且复原后不容易被发现。
52岁的刘昌领,手持铁锹挥舞了六七分钟,坟丘里的棺材便裸露出来。
棺材两边有凹形的铁器固定,伸出来的两头带尖,钉在棺材盖和棺材侧面上,像一把锁一样锁住棺材,当地人称为"扒锯子"。
通过"扒锯子"的分布,他已经知道死者性别。"菏泽当地下葬,棺材上要钉五个'扒锯子'。男的左边3个,女的右边3个。"做了10多年殡葬生意的刘昌领说,眼前的这口棺材,左边钉了3个"扒锯子","埋葬的肯定是男尸。"
用撬棍把"扒锯子"一一撬开后,刘昌领掀开棺材盖,死者确实是男性。他拽出尸体,塞进装尸袋。尸体并不重,"八九十岁的人死后,不过五六十斤,一只手就能提溜动。"刘昌领回忆。
随后,他把棺材盖上,将坟头复原,扛起尸体,连同工具塞进汽车后备箱,整个过程约半个小时。盗尸完毕后,刘昌领开车返回老家巨野县太平镇。
火化证
盗走的死者,正是孙楼村的孙运仁,2017年2月21日,其因肝脏肿瘤去世,殁年81岁。
在菏泽市普遍推行火葬的背景下,鄄城县是一个特例。由于管理不严,一些村民坚守"入土为安"的观念,偷偷将死者"土葬"。
去年2月24日傍晚,按照当地风俗,孙运仁的尸体被下葬到孙楼村东南角的麦地里,不到4个小时,便被刘昌领盗走。
实际上,刘昌领早就盯上这个坟头。当天,他来孙楼村买青山羊时,远远看到孙家正在办理丧事,"有人抬着棺材往麦地走,准备下葬。"他告诉重案组37号,当时就有了盗走尸体的想法。
盗窃尸体,是为冒充他人火化。巨野县火葬政策抓得严,人死后没有火化证,没办法向政府部门"交差"。邓某的母亲死亡后,家人不愿意火葬,邓某便托刘昌领帮忙办理火化证,他认为刘长期接触殡葬行业,有"门路"。
邓某许诺事成后给刘昌领13000元。金钱的诱惑下,刘昌领决定铤而走险--盗走孙运仁的尸体,代替邓某的母亲火化。
当晚,刘昌领偷来孙运仁的尸体,并放置在自家车库。第二天早上6时许,他独自一人拉着尸体,带上邓某母亲的身份证,前往巨野县火化场火化。
按照正常流程,火化工会检查尸体,并核对死者身份证后,再进行火化。
由于拉过去的尸体与身份证上的性别不一致,在此之前,刘昌领特意进行装扮。"戴上老太太的帽子,将蓝色的被子换成红色。"此外,按照当地风俗,死者火化时嘴上会盖上一块白布。"上面遮一点,下面盖一点,他怎么辨认得出来?"
刘昌领说,巨野县火化工"走过场"式地看了尸体和身份证信息,便进行火化。"老人去世后跟活着本来就不一样,火化工不容易辨认。"他告诉探员,如果长相差距确实很大,一般会拿着户口页去火化,因为上面没有照片。
火化证办下来后,刘昌领交给邓某,邓某给了他13000元。巨野县许面庄村村民王明(化名)说,按照流程,拿到火化证后,邓某需要去户籍部门注销死者户口,民政部门也会检查火化证。
隐秘链条
得到火化证的买家,惊异于刘昌领、郭本国等人的"办事效率",但他们并不知道,这些人是通过盗尸的方法获得火化证的。实际上,疯狂盗尸背后,隐藏着一条从需求到交易的隐秘链条。这个链条上,有火化证的需求者、寻找尸源的中间人和盗尸的实施者。
在当地村民眼中,盗尸生意的背后,是由于当地不同区县殡葬现状的差异,以及部分村民对火化政策的抵触。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除公安机关确因办案需要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深埋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土葬。"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
巨野县董官屯镇、万
丰镇的多位村民也表示,在上述规定之下,巨野县是菏泽市推行火化政策最严格的县,死者必须办理火化证。
起初,大部分人无法接受火葬,便托关系办火化证。许面庄村村民王明(化名)、刘霞(化名)介绍,附近村民办火化证,都会找万丰镇上开火化车的姚
福海,他也是盗尸案中的一名涉案人员。
王明称,20年前,刚兴火化时,他的父亲去世。当时,他花500元买了张火化证,便将父亲土葬。
2015年,巨野县建立"移风易俗交流平台"微信群,下至村支部书记、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上至党委书记、民政局局长、文明办主任,全部在一个工作群里。一个人逝去从火化、入葬到办理丧事,全部过程,都要在群内发布图片。
2017年7月19日,巨野县政府新闻办发布消息称,自2015年8月以来,巨野县的火化率提高到近100%。
火化率虽然提升,但受"入土为安"观念影响,骨灰装进棺木二次下葬的情况,在巨野仍普遍存在。少数对火化政策抵触的村民,则会想尽办法,寻找可供替代火化的遗体办理火化证。
办证难度增加导致其价格水涨船高。据刘霞介绍,近几年办理火化证,通过关系很熟的人,至少也要花两万元。
紧邻巨野的鄄城县,火化政策则相对宽松。当地多名村民表示,四五年前,鄄城县火化场重建,火化政策有所松动,从那时起,有些村民就开始土葬。
巨野有需求,鄄城有尸源,紧随市场需求而来的,是牵线搭桥的中间人。涉案人员中,刘昌领、郭本国、李廷攀、谢经允4人,均在巨野县各乡镇开火化车。长期接触该行业的他们,顺理成章地扮演这个角色。
陈修忠、刘昌超、姚福海等无正当职业的人,则成为盗尸的具体实施者。
案发
菏泽农村死者下葬,有"三年不动土"的风俗,因此,即便坟头里的尸体被盗,也很难被发现。此外,盗尸者多选取新坟,盗窃成功后再复原,从外观上,常人很难看出端倪。
上述盗尸案浮出水面,源于一次意外。
2017年3月1日,巨野县董官屯镇的贾某,联系该镇李胡同村村支书李廷攀,托他帮忙办理火化证。20多年的村支书生涯,让李廷攀成为当地"有头有面"的人物。
李廷攀找到郭本国,询问是否有"新鲜男尸体可以顶替他人火化",随后,郭本国通过奚修东联系到刘昌领。
去年3月2日,鄄城县沈口村陈景兰的坟头上,刘昌领发现有人正在烧纸,附近有拉土车等着"圆坟",他便知道死者下葬刚刚三天。当晚10时许,他伙同陈修忠、刘昌超、姚福海,将尸体偷走,并在董官屯镇的新田苏路上,交给郭本国。
去年3月3日,郭本国拉着陈景兰的尸体,到巨野县火化场火化。此时,火化工薛永明发现,遗体与郭本国所拿的身份证信息不符,随后,一名工作人员报警。此后,郭本国、姚福海等人,先后交代了上述盗尸案。
去年3月4日,郭本国、姚福海、李廷攀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2日被逮捕。得知此事的刘昌领,则跑回老宅躲了20天,手机关机,不敢出门。3月28号,"憋得实在难受"的他,买票前往
郑州,并转车前往新疆乌木鲁齐躲藏。
去年6月1日,刘昌领被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新民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判决书显示,被抓获时,刘昌领还写了悔过书随身携带,自称是因为惧怕事先写好。
上述犯罪嫌疑人落网后,分别交待先后盗窃4具尸体的犯罪事实。此后,警方带领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并逐个开棺检验,发现4个坟头打开后,均是空坟。
今年1月15日,李廷攀因犯盗窃尸体罪,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至2月3日止;1月29日,谢经允因犯盗窃尸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3月6日止。
郭本国、姚福海两人因盗窃尸体罪,分别获刑一年零三个月。其中,郭本国因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作案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与原判有期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2月27日,刘昌领因犯盗窃尸体罪,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判决前,刘昌领为获取三名受害者家属谅解,共赔偿了8万元。
孙运仁的儿子孙明喜介绍,刘昌领通过调解人向其赔偿4万元;杨邓氏的儿子杨一中称,其获赔22500元;陈景兰的儿子申文锁则表示,起初,调解人称要赔偿他15000元,但是到最后,仅给了12500元,协议签的仍是15000元。实际上,三名受害者家属共获赔75000元。另据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储存知、奚修东、刘昌超、陈修忠等人,均被另案处理。但刘昌领说,直到今年4月12日,刘昌超和陈修忠仍未归。
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
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至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行为。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要是指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性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司法解释
一、本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尸体,这里的“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等。
二、本罪系根据司法实践中多次发生的此类案件,而总结规定进修订后刑法的新罪名。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严。主观上为故意犯罪。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02年9月18日):
经研究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灰尘)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