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10元,想定位谁定位谁——山东肥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追踪调查
每月花费10元可以随时定位某一个特定手机号、每月花费1000元可以随时定位某些手机号……近日,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1名,涉案价值800多万元。
记者追踪调查了解到,这一犯罪团伙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手机定位信息、物流信息、机主信息、电话查询、学籍档案、征信信息等六大类,已形成了一条网络个人信息买卖的黑色产业链。
“业务范围”广泛,还能“私人订制”
泰安市公安局2月初在公安部和山东省公安厅部署“净网2018”专项行动中,梳理本地线索,发现有人通过网络大量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泰安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深入分析研判,层层剥茧抽丝,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于某某。
“于某某之前就有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前科,是公安机关重点关注对象。”肥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副大队长刘均鹏说,经过一段时间侦查,民警发现于某某“重操旧业”,成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中间商”。
随后,专案组民警以于某某为突破口,迅速追查出12个上线和相关源头,摸清了个人信息买卖的完整犯罪链条。
3月7日,专案组分赴黑龙江、广东、江西、江苏、贵州、云南等地,开展了集中收网行动,在一周内将涉案的41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缴获90余部手机及多台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涉案价值800多万元。
至此,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布告破。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对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
刘均鹏说,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了大批量贩卖个人信息外,还为“客户”提供精准服务,进行“私人订制”。
针对“客户”不同需求,犯罪嫌疑人王某林推出了两种不同的“套餐”。据他供述,一种套餐是每月10元,可以随时定位某一个特定的手机号;另一种是每月1000元,可以随时定位某些手机号。
比如,“客户”如果需要某人的家庭住址或者征信信息时,就向“中间商”提出需求,然后“中间商”将这个需求提供给上线,上线通过冒充快递公司、使用黑客技术非法侵入电脑系统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再逐级加价出售,谋取非法利益。
黑色产业链“分工专业”“配合高效”
据办案民警介绍,由于高额经济回报、较低犯罪门槛、较少犯罪成本,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想出各种办法盗取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了“分工专业”“配合高效”的黑色产业链。
在警方抓获的41名犯罪嫌疑人中,“中间商”于某某通过互联网招揽“客户”收单,然后将查询需求报给上线,上线将结果通过互联网发给于某某,于某某再转发给“客户”,“客户”将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给于某某,最后于某某再和上线进行结算。
王某林是手机定位服务平台的所有者,是泄露手机定位信息的源头。在看守所中,王某林告诉记者:“我是一个基站定位平台的所有者,拥有最高权限账号,可以开通具有查询功能的其他账号。‘客户’购买这些账号后,可以定位手机号位置,从而获取他人位置信息。”
据办案民警介绍,王某林很少直接接触终端“客户”。一个标价10元的手机定位信息,经过“中间商”层层加价后,终端“客户”有时需要两三千元才能买到。
与手机定位信息相比,物流信息、手机机主信息和学生档案等个人信息售价较为低廉。
石某是倒卖公民物流信息的源头。“我都是通过互联网买卖快递收货地址和手机机主信息,从2017年12月开始至被抓共卖了300余条信息,赚取1.78万元。”石某说。
如何斩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黑手”?
肥城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鄂宏超认为,要想斩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黑手”,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坚持重拳打击不放松,进一步加大对黑客非法盗取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深挖各类犯罪的相关利益链条,注重全链条打击。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要积极联合相关部门,以实现源头治理为目标,全面加大对通讯运营商、金融机构、邮政速递和网络预订类网站(客户端)的监管力度,从制度方面强化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与法律认知,强化从业人员管理。
还有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社会发展,新的问题和挑战不断出现,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储存、加工、流转、应用进行规范,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分级,实施等级保护措施,确保国家和个人的信息安全。
同时,警方还提醒,公民要强化信息自我保护意识,在网络购物、使用公共WIFI、参加网站问卷调查和网络抽奖、自媒体社交等方面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 (新华社记者潘林青)
公民个人信息牵连着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通过网络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导致公民权利遭受侵害,社会管理难度升级,同时又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信息犯罪的根源,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提高警惕,如不随意丢弃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避免在社交软件上透漏真实身份信息;不贸然参加网络“调查问卷”等互动活动;在购物网站网购时填写个人信息不要过于详细;在公共场合使用无保护或来源不明的WIFI时,切勿进行涉及银行密码、各类验证码等操作;收到短信、即时聊天软件发来的不明链接,勿轻易点击;接到相关诈骗电话后提高警惕,以预防个人信息泄露及次生犯罪等。
法律链接: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