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23日下午召开案件通报会,向中外记者通报重庆公安机关近期破获的郭文贵陈志煜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相关情况。参与侦办该案的重庆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出席通报会。50余家中外媒体记者参加通报会。
根据通报,2017年8月以来,潜逃美国的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在逃人员郭文贵为寻求政治庇护,编造大量虚假信息,进行所谓网上“爆料”,授意并指使犯罪嫌疑人陈志煜、陈志恒伪造30余份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名义印发的国家机关公文,作为其“爆料”的主要内容,在境外公开散布传播,误导公众,造成恶劣影响。公安部指定重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2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分别在广东、湖南将陈志煜、陈志恒抓获归案,依法扣押了相关涉案物品。
据介绍,郭文贵,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在逃人员, 男,51岁,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同时拥有香港居民身份,河南裕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志煜、陈志恒为双胞胎兄弟,41岁,广东东莞人。陈志煜早年曾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等单位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2012年辞职后在加拿大生活;陈志恒2008年获得加拿大国籍,但长期在国内工作生活,现任广州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负责软件开发工作。
公安机关查明,2017年5月,陈志煜、陈志恒看到郭文贵公开悬赏征集中国政府所谓“秘密文件”等消息后,觉得有利可图,由陈志煜出面,化名“周国明”主动与郭联系。经多次试探接触,郭文贵认为陈志煜有很强的伪造文件能力,遂于2017年8月正式与其建立起合作关系。双方商定,郭文贵以每月4000美元的工资雇佣陈志煜,让陈志煜专职为其提供“爆料”所需材料,并为陈支付差旅费及购置手机等费用,郭文贵还承诺出资5000万美元建立基金供陈支配。此外,应郭文贵要求,陈志煜还四次到美国与郭文贵和其助手见面。
按照郭文贵的授意和指使,2017年8月以来,陈志煜、陈志恒2人伪造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秘密增派何建峰等27名国安部人民警察赴美值勤工作方案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调整针对特大犯罪嫌疑人郭文贵宣传工作策略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我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就进一步深化解决该国核问题开展沟通协调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力度打击以特大犯罪嫌疑人郭文贵为首的境内敌对势力的指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加强针对美国科学技术领域统战力度工作计划的批复》等30余份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安委、财政部、人社部等相关部委名义印发的国家机关公文,涉及“朝核问题”“统战工作”“境外情报”“科研项目”等所谓“绝密”“机密”内容,分批次提供给郭文贵。
2017年10月起,郭文贵及美国媒体“华盛顿自由灯塔”多次对外公布所谓得到美国政府机构验证的中国政府“秘密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秘密增派何建峰等27名国安部人民警察赴美值勤工作方案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我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就进一步深化解决该国核问题开展沟通协调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加强针对美国科学技术领域统战力度工作计划的批复》等,引起媒体高度关注,美国国务院也表示关注。经侦查鉴定,上述文件均系郭文贵、陈志煜、陈志恒三人伪造。
公安机关侦查调查和讯问勘验发现,郭文贵和陈志煜、陈志恒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过程中分工明确、手法专业。先由郭文贵提出文件涉及方向或主题,陈志煜利用其曾在国家机关工作过、熟悉文件起草和制作规范的经验,研究公文的行文规范和习惯,在互联网上大量搜索造假相关主题的资料、公文样式和最新信息、专业用语,编造所需的公文内容,再用公文制作软件,套用国家机关公文版式格式,编辑排版后加密传送给陈志恒。陈志恒利用掌握的计算机专业技术,将网上下载的文头、公章图谱进行编辑处理,套用于相应的伪造文件。伪造公文成型后,陈志恒将其打印拍照回传给陈志煜,由陈志煜提供给郭文贵。陈志煜、陈志恒从接到郭文贵指令到完成一份伪造文件,大约需要一个星期。
到案后,陈志煜、陈志恒对受郭文贵指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侦查还发现,除受郭文贵指使造假外,为牟取经济利益,陈志煜、陈志恒从2013年起就开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并有偿提供给境外一些机构。到案后,公安机关在其电脑、移动硬盘里查获了大量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发文单位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安委、中宣部、中央编办、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等,涉及中国军事、国防、外交、统战、金融政策、经费预算等多个方面,甚至还有伪造的中纪委的办案案卷。
法律链接: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本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