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消息,年仅4岁的小乐(化名),被母亲阿英(化名)引诱喝下剧毒农药“乐果”,差点丧命,阿英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除此之外,在小乐父亲阿剑(化名)申请下,她还被法院判决撤销为小乐监护人的资格。
据悉,我国监护权撤销制度于1987年成立,至今已有31年的历史。此案也是撤销母亲监护权泉州第一案。
【基本案情】
阿英住在洛江区,2016年9月4日,因家庭琐事与丈夫阿剑发生争吵,她产生自杀念头并购买农药“乐果”。当晚7时许,阿英在家中二楼卧室内喝下农药,并谎称是可乐,诱骗小乐同时喝下农药。不久,家人发现异常,踹开反锁的房门,赶紧将阿英母子送往医院抢救。幸亏发现及时,母子得以脱险。
经家属报警,阿英于2016年9月14日被警方抓获。归案后,阿英供述,当日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争吵,便想喝农药自尽,并“想把儿子一起带走”。
洛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阿英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小乐死亡,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发生致使小乐喝下农药的事实,该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相关犯罪情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阿英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阿英被送到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权: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1、申请人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2、申请材料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3、撤销监护权案件管辖法院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未成年不仅仅是父母的子女,还是国家的未来,监护人履行职责不当,侵害到未成年人权益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应该对此监护权予以撤销。
(编辑: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