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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籍毒贩枪杀中国民警案一审宣判 两名毒贩被判死刑

大律师网 2018-05-03    100人已阅读
导读:说起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毒品不仅对躯体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毒品的生理依赖性与心理依赖性,使得吸毒者成为毒品的奴隶,他们生活的唯一目标就是设法获得毒品,为此失去工作、生活的兴趣与能力。长期吸毒精神萎靡,形销骨立,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因此,有人告诫吸毒者:“吸进是白色粉末,吐出来的却是自己的生命。”

  5月2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缅甸籍被告人大爬、岩温龙、阿嘎、岩赛拉等四名毒贩枪杀中国民警一案(即民警李敬忠在抓捕过程中牺牲一案)。以故意杀人罪、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大爬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温龙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赛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经西双版纳中院一审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大爬伙同岩温龙联系毒品,二人决定将毒品从境外走私入境贩卖。2016年10月31日,大爬、岩温龙分别邀约并安排被告人阿嘎、岩赛拉入境查验买方准备的购毒资金。2016年11月4日上午12时30分许,当公安民警对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大爬、岩温龙等人实施抓捕时,大爬持手枪向民警李敬忠开枪射击,致其死亡。其他民警随即将大爬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151.9克,手枪1支、子弹9发。岩温龙、阿嘎、岩赛拉逃窜出境后,岩温龙、阿嘎被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方抓获,岩赛拉主动到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方投案。2016年11月6日被缅甸警方移交中国警方,同时移交手枪1支、子弹11发、弹夹2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大爬开枪射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大爬与被告人岩温龙、阿嘎、岩赛拉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走私进入中国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大爬首起犯意联系毒品买方、岩温龙联系毒品提供方,二人积极组织将毒品走私进入中国境内贩卖,并随身携带枪支掩护交易,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阿嘎、岩赛拉在走私、贩卖毒品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二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每人携带多少毒品判死刑

缅甸籍毒贩枪杀中国民警案一审宣判 两名毒贩被判死刑

  如果仅是非法携带,不涉及贩毒的,不会处死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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