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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方侦破跨五省区非法经营成品油案 非法经营罪多少钱立案

大律师网 2018-07-25    100人已阅读
导读: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记者24日从广西来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获悉,当地警方日前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经营成品油案。这个案件涉及广西、广东、湖南、云南、贵州等地,涉案金额达1.5亿余元。

  来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人介绍,当地警方在开展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调查发现,广西合山市某新能源公司通过广东等地非法渠道购进走私成品柴油,经过简单的工艺进行脱色、调和、勾兑,以生产新型能源产品为幌子违规销售劣质柴油。

  经过充分侦查后,专案组调集警力分成5个抓捕小组,于6月初在广西、广东、湖南、云南、贵州等地展开统一收网行动。截至7月24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2人,另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逃,警方仍在大力追捕。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夏某武、覃某亮等人交代,2017年12月以来,他们在广东沿海一带的无人码头,利用油罐车接驳走私货轮卸油,再通过陆路运输至储油窝点储存、分销,每天购进走私柴油150—300吨不等。这个公司采取自建或租赁的方式,在云南安宁、广东东莞、贵州贵阳、广西合山、湖南宁远设置储油库及调和加工点,方便油品储备、加工、分销。

  在收网行动中,警方共查封成品油200余吨,查扣油罐车10余辆、油罐20余个、加油机2台。日前,来宾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夏某武、覃某亮等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广西警方侦破跨五省区非法经营成品油案 非法经营罪多少钱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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