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针对“某‘网红’因遛狗引发争吵殴打孕妇致先兆早产”一事,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官方微博11日凌晨发布通报称,事件发生当晚,公安机关依法将“网红”saya(陈某伊)强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已基本查清陈某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施某华(女,陈某伊母亲)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通报提到,2018年9月7日晚20时许,滨江分局长河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长河街道君尚金座有人打架,民警迅速出警赶至现场。经了解,系陈某伊(女,君尚金座住户)、施某华(女,陈某伊母亲)与杨某(女,孕妇)夫妇因遛狗引发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无明显伤势,杨某因情绪激动引发身体不适。当晚,公安机关依法将陈某伊强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施某华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强制传唤调查,杨某由120送往医院救治。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施某华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已被依法行政拘留。陈某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已基本查清,因目前杨某正在医院治疗,伤情程度尚需医院进一步诊断确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对杨某伤情进行鉴定后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相关进展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9月9日,“网红”saya(陈某伊)殴打孕妇致其早产一事在媒体曝光。据网友爆料,saya遛狗不牵绳,斗牛狗多次扑向孕妇,被其老公用脚推了一下,saya就过来质问几句并动手打人,saya的母亲不但不阻止并恶语相向,各种恶毒言语辱骂孕妇和肚子里的宝宝,最后导致这位怀孕32周+的孕妇高危早产入院。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有特殊规定的,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例如,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强奸罪定罪量刑,而不按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一)阻碍执行职务的相关处罚
1、情节较轻的,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处罚款二百元;
3、情节严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档处罚:处拘留五日,可并处二百元罚款;拘留七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拘留十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4、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带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恶劣的;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何处罚这一问题的具体内容了,一般是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另外,我们要注意文中所说的情形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时候发生的,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不是在执行公务,妨碍公务是不成立的。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