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有媒体报道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地产中介贝壳找房启动反垄断调查。银柿财经记者就此事向贝壳公关部负责人求证。据该负责人表示,此事为一件乌龙事件。贝壳在收到消息后,立即开启自查,经核查,市场监管总局并未发布相关信息,该媒体所指反垄断调查所言不实。此外,记者询问公司在左晖去世后是否有调整时,该负责人表示不便公开回答。
此前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对地产中介贝壳找房启动反垄断调查。
5月8日,有媒体报道,目前贝壳找房平台正在配合监管部门自检自查,至于贝壳找房是否涉嫌垄断,还需要详尽的数据调查。
贝壳找房成立于2018年,两年时间在纽交所上市,成为中国居住服务平台第一股。截至2021年5月13日盘后,贝壳市值为561亿美元。
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为提高反垄断工作的有效性,促使被调查人配合反垄断调查工作,如果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此外,根据各行业都成立了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行业协会有可能组织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这种情形的危害性比经营者自行实施该等行为危害更大、影响更恶劣,所以反垄断法对于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也作出规定。如果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三种行为的涵义和表现概括如下:
1、垄断协议
有些国家称之为卡特尔。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竞争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对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和作用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也称为滥用市场竞争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不仅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形成一个更大的经营者,因而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和竞争状态;而且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外的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权,同样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及竞争状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经营者集中的形式:(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这三种形式的经营者集中并不意味着就是垄断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经营者集中是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做大做强的重要表现。但是,过度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影响市场结构和竞争状态,产生垄断(即独占性经营)的集中,也会导致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范围限制竞争,损害市场的效率。所以,作为垄断行为表现的经营者集中,在客观上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