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案的刑事案件会过时效吗?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只要案件已经立案,即使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也不受追诉期限的约束,可以无限期追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公诉案件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对于继续犯,刑法关于诉讼时效有哪些特别规定?
在刑法中,对于“继续犯”,即犯罪行为自开始到结束持续一段时间的犯罪,如非法拘禁、虐待等,其诉讼时效有特别的规定。不同于一次性的犯罪行为,继续犯的诉讼时效计算方式是从犯罪行为终了或者被发现之日起算。这是因为继续犯的犯罪状态是连续或持续的,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这种状态的结束,而非犯罪行为的开始。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两条法律规定了对于继续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犯罪行为的结束,而且如果在犯罪期间或结束后,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者被害人提出控告但未被立案的,诉讼时效将不适用。如果犯罪行为已经持续超过最长的法定追诉期限(例如,重罪为20年),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一般不再追诉。但如果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即使超过追诉期限,只要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结案的刑事案件,只要司法机关还在进行侦查或审理,就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过时效。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未被发现,且案件未被立案的情况下,才会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正司法,防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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