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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中单方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大律师网 2024-04-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针对“婚姻关系存续中单方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分析。结论是,单方举债并不必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债务性质、用途及夫妻双方是否受益等因素综合判断。

婚姻关系存续中单方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 债务性质与用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如果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购买生活必需品、支付家庭成员医疗费用等,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如果举债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2. 夫妻受益情况:即使单方举债未直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若该债务实际使夫妻双方共同受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借款投资房产或企业,虽以个人名义进行,但其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此种情况下,法院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举证责任分配:对于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未共同受益。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事实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发现配偶隐瞒婚姻内债权,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也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状况。若配偶一方隐瞒婚姻内债权,可能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侵犯,影响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公平分割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被隐瞒方有权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除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内产生的债权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是关于夫妻离婚时对恶意处分共同财产行为的惩罚性规定。虽然该条文直接针对的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情况,但其精神同样适用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包括债权)的行为。如果配偶一方故意隐瞒婚姻内债权,其行为实质上是剥夺了另一方对这部分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违背了夫妻间应当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虽针对的是对外债务的认定,但反向推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如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发现配偶隐瞒婚姻内债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及原则,被隐瞒方完全有理由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中单方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债务性质、用途、夫妻受益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债权人或债务人配偶在主张权利时,应充分举证,以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公正处理。在涉及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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