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某善公司购买虚假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在招聘平台注册数十家公司账号,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虚构高薪岗位,骗取大量简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单位犯罪。公司负责人莫某、市场总监周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诈骗罪(若以虚假招聘为手段实施诈骗)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民事责任
1.损害赔偿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责任承担: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对求职者因信息泄露导致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承担赔偿责任。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三、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条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案例:姑苏区人社局依法责令A人力资源公司和B人力资源公司限期改正,并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吊销许可证
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多次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情节严重,可能被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其他法律后果
1.公益诉讼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在某善公司虚假招聘获取求职者信息案中,静安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永久性删除非法收集并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2.信用惩戒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求职网站需承担责任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条款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情形:若求职网站明知招聘信息虚假却未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需对受害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商品或服务信息存在违法情形,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适用情形:求职网站未履行信息审核义务导致虚假招聘发布,需承担相应责任。
3.《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存在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应暂停或终止服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适用情形:求职网站作为信息发布平台,未尽到监管义务需担责。
二、求职网站免责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条款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情形:若求职网站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处理虚假信息,可免于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反向解释:若招聘信息不涉及生命健康等高风险领域,求职网站责任可能减轻。
三、受害者维权路径
1.向求职网站主张权利
受害者可要求网站删除虚假信息、提供侵权者信息,并主张赔偿损失。
若网站拒绝履行义务,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起诉其承担连带责任。
2.向监管部门投诉
受害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虚假招聘行为,要求对网站及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3.刑事追责
若虚假招聘构成诈骗罪,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用人单位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某求职网站因未审核招聘信息真实性,导致求职者损失,法院判决网站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2:另一求职网站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删除虚假信息,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免于承担责任。
五、受害者需承担的举证责任
1.证明虚假招聘事实:提供招聘信息截图、沟通记录等证据。
2.证明损害结果:提供因虚假招聘导致的经济损失证明(如交通费、误工费等)。
3.证明网站过错:证明网站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或未及时处理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商品或服务信息存在违法情形,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存在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应暂停或终止服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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