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赔偿责任
1.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赔偿范围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二、行政处罚
1.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涂写、刻画、张贴标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2.处罚情形
若高空坠物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1.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立案标准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即可立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高空坠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可能构成该罪。
3.具体措施
对达到立案标准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殊情形
1.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具体措施: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承担补偿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具体措施:物业服务企业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扰乱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涂写、刻画、张贴标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高空掉落砖块导致他人受伤,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民事赔偿责任
1.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财产损失赔偿:如因高空坠物导致财物损坏,需赔偿相应损失。
二、责任主体认定
1.具体侵权人
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如砖块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2.难以确定侵权人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具体措施: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承担补偿责任,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3.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具体措施:物业服务企业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赔偿程序
1.协商解决
受害人可与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
2.法律诉讼
若协商不成,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特殊情形
1.公安机关调查责任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具体措施:公安机关应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以便受害人追究责任。
2.免责情形
若建筑物使用人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可免于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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