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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虚构事实诱骗游客购物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5-04-27    100人已阅读
导读:诱骗游客购物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导游或购物商店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用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或强制手段,诱使游客购买商品。关于“导游虚构事实诱骗游客购物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的相关情况,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导游虚构事实诱骗游客购物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导游虚构事实诱骗游客购物的行政处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同时,该法第九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虚构事实诱骗游客购物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诱骗游客购物怎么处理?

  诱骗游客购物,处理方式如下:

  对于游客而言,若遭遇诱骗购物的情况,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如旅行社不予配合,游客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旅行社和导游而言,一旦查实存在诱骗游客购物的行为,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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