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委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委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3.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4.公示完成后,没有问题的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法》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1.企业基础信息类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需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人员配置及技术装备等内容,作为资质申请的核心文件。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证明企业合法经营资格,需确保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劳务分包或施工劳务相关内容。
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体现企业组织架构与决策机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任职通知等,明确企业负责人身份。
2.人员资质证明类材料
技术负责人资料:需提供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工人证明:至少50名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需提交岗位证书、技能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明,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现场管理人员资料:需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岗位证书持有人,提供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缴纳证明: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及现场管理人员需提供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确保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