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在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范围可能有所不同。
2.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与一般保证类似,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也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同样可能受合同约定的影响。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贷款担保人有可能会被起诉。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1. 若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贷款,债权人通常会首先向借款人追讨欠款。但当借款人明确表示无法偿还或逃避还款责任时,债权人可能会将目光转向担保人,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
2. 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时,就已明确知晓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担保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担保人,要求其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等。
3.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人也可能具备免责情形。例如,担保合同存在无效条款、债权人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等。但这些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