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享有生育自由权,包括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及生育时间、方式的权利。
男方通过欺骗手段迫使女方终止妊娠,可能构成对女方生育自主权的侵犯,其违法性认定需结合以下要素:
1. 行为方式需达到“侵犯生育自由”的实质标准。例如,若男方虚构病情、编造家庭压力等理由,使女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终止妊娠,则可能构成对生育自主权的侵害。
2. 需证明男方存在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若男方隐瞒自身已婚事实或虚构避孕措施,导致女方误判风险而终止妊娠,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损害后果需具有可救济性。若女方因终止妊娠导致子宫受损、不孕症等身体损害,或因精神压力引发抑郁症等精神损害,则可主张侵权责任。
需注意,单纯言语欺骗不直接构成犯罪,但若涉及伪造证件、虚构身份等行为,可能触发诈骗罪或其他罪名。
未婚先孕情形下女方起诉男方赔偿,需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司法实践确定赔偿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1. 医疗费用与实际损失赔偿。若女方因终止妊娠产生手术费、住院费、术后护理费等直接损失,可凭票据主张全额赔偿。
2. 营养费与误工费赔偿。女方孕期及术后恢复期间的营养补充费用,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医嘱确定;若因终止妊娠导致误工,可按实际收入减少数额主张赔偿。
3.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若男方欺骗行为导致女方精神崩溃、自杀倾向等严重后果,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经济水平判定,通常在5000元至5万元区间。
需强调,若女方自愿终止妊娠且男方无过错,则难以主张赔偿;若男方存在隐瞒已婚事实、虚构经济能力等欺诈行为,则可能触发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