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威胁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安全并追究威胁者责任:
1.证据固定
保存原始信息:对威胁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进行截屏、录屏或公证,确保内容完整且未被篡改。
记录威胁细节:包括威胁时间、方式(文字/语音)、威胁者账号或身份线索(如电话号码、社交媒体ID)等。
2.及时报警
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可处拘留或罚款。公安机关将依法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
申请保护措施:若威胁具有现实紧迫性,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威胁者与受威胁者存在家庭关系或亲密关系)。
3.法律救济途径
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受威胁者可要求威胁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追究刑事责任:若威胁内容具体且可能实施(如明确时间、地点、手段),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或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情节严重),受威胁者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
某公众人物因公开批评某企业,收到匿名死亡威胁短信。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嫌疑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注:虽本条针对性骚扰,但司法实践中“死亡威胁”可类推适用“侵害人格权”的救济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受威胁者仍可依法维权,但需注意未成年人保护与责任承担的平衡:
1.报警与调查
公安机关将依法调查威胁行为,并通知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若威胁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责任,但可能因年龄因素从轻或减轻处罚。
2.监护人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威胁者可要求监护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教育矫治措施
若威胁者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或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专门矫治教育措施,如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三)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四)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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