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成交后,买受人需缴纳以下费用:
1.保证金及房款
保证金:通常为起拍价的10%,竞拍成功后转为房款。
剩余房款:需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若需贷款,仅需支付首付款(首套房3.5成,二套普通住宅5成,二套非普通住宅7成)。
2.税费
契税:由买受人承担,税率根据房屋面积及买受人房产套数确定:
首套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按1%征收,90平方米以上按1.5%征收;
二套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按1%征收,90平方米以上按2%征收;
三套及以上住房:按3%征收。
增值税及附加:由卖方承担,但司法拍卖中可能约定由买受人垫付。普通住宅满两年免征,未满两年按房价全额的5.3%征收;非普通住宅满两年按房价差额的5.3%征收,未满两年按房价全额的5.3%征收。
个人所得税:由卖方承担,但司法拍卖中可能约定由买受人垫付。满五唯一住房免征;遗产继承和赠与所得按房价差额的20%征收,其他情况按3%征收。
印花税:买卖双方各按房产成交价的0.05%缴纳。
3.欠费
买受人需承担法拍房所欠缴的水电煤物业费等,具体金额需向物业或相关部门核实。
4.过户费用
登记费: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套300元。
权证印花税:每本5元。
5.贷款相关费用(如需贷款)
担保费:按贷款金额的1%-2%收取。
评估费:根据房屋评估价值收取,通常为评估价值的0.3%-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法拍房税费在特定条件下可申请减免,具体流程如下:
1.契税减免
首套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按1%征收,90平方米以上按1.5%征收。
二套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按1%征收,90平方米以上按2%征收。
申请流程:买受人需向税务部门提供首套房或二套房证明,由税务部门审核后确定税率。
2.增值税及附加减免
普通住宅满两年:免征增值税及附加。
非普通住宅满两年:按房价差额的5.3%征收。
申请流程:买受人需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原购房时间证明,由税务部门审核后确定是否免征。
3.个人所得税减免
满五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请流程:卖方需向税务部门提供唯一住房证明及居住满五年证明,由税务部门审核后确定是否免征。
4.欠费减免
买受人可与物业或相关部门协商,分期支付物业费或减免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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