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银行是否需对老人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大律师网 2025-05-16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5月14日,湖南株洲一患病老人被抬至银行取款后不幸身亡,事件引发公众对银行服务义务与家属责任的广泛争议。部分网友质疑家属存在“碰瓷”动机,而家属则坚称系因银行未主动告知上门服务政策导致悲剧发生。此类争议折射出金融服务中对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不足,也凸显法律责任认定中的证据规则与过错判断标准。本文将以该事件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商业银行法》及司法实践,分析银行与家属在事件中的法律责任边界。

银行是否需对老人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需结合银行服务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银行存在直接过错。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银行应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服务便利。本案中,银行虽在老人到场后启动绿色通道并建议上门服务,但家属主张未被告知该政策。若银行未主动告知特殊客户可享上门服务,或未在客户明显不适时及时终止业务办理,可能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具体分析:

  1.服务义务履行瑕疵:

  银行称已告知家属可上门服务或直接打款至医院,但家属否认收到该信息。若监控录像或业务记录显示银行未主动告知,则银行存在服务义务履行瑕疵,可能构成过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服务管理的通知》,银行应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服务。若银行未尽到该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2.因果关系认定:

  老人系心源性猝死,家属主张银行拖延办理导致错过抢救时机。但法警确认老人死亡原因为突发疾病,且家属在老人状态不佳时仍坚持办理业务,拒绝银行提出的带老人回家休息的建议。因此,银行行为与老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成立。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服务便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服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银行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服务。

银行是否需对老人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家属是否构成“碰瓷”或存在过错?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家属存在主观恶意,但家属未合理履行监护义务,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

  “碰瓷”行为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本案中,家属因老人需转院治疗急需取款,且老人最终因心源性猝死离世,难以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但家属在老人状态不佳时仍坚持办理业务,可能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过错责任”。

  具体分析:

  1.主观恶意认定:

  家属主张取款系为支付老人医疗费用,且老人系突发疾病死亡,家属无法预见该结果。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家属存在“碰瓷”动机。

  2.监护义务履行瑕疵:

  家属在老人状态不佳时仍坚持办理业务,拒绝银行提出的带老人回家休息的建议,可能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的“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的义务。若家属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老人健康受损,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

  以上则是关于“银行服务义务”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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