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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佳荟保送浙大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大律师网 2025-05-16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期,中国女排前队长朱婷的妹妹朱佳荟因被保送至浙江大学引发公众热议。网友质疑其“运动健将”称号含金量不足,甚至怀疑存在“裙带关系”违规操作。这一事件不仅涉及体育人才选拔的公平性,更牵涉保送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边界。本文从法律视角解析公众两大核心关切,剖析保送政策合法性及程序正义的法律依据。

朱佳荟保送浙大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2025年优秀运动员本科保送推荐办法》,排球项目保送仅需满足“运动健将”等级,无需比赛成绩。朱佳荟于2024年12月由国家体育总局排球中心授予该称号,符合保送资格。

  从程序正义角度,高校招生需遵循《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禁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浙江大学招生办回应称,录取审核时不知其身份,仅依据材料审核其运动等级与文化课成绩,程序符合规定。此外,《教育法》第七十六条亦规定,招生中违规行为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朱佳荟的保送流程经体育总局公示、高校材料审核两道关卡,暂未发现程序违法。公众质疑的“水分”问题,实质指向运动等级认证的实体标准,而非程序违法。

朱佳荟保送浙大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若存在“裙带关系”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若朱佳荟保送存在利用朱婷影响力干预选拔的行为,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本案中,体育总局与高校均为非营利性公共机构,但若存在利益输送,仍可参照该条款“影响公平竞争”的立法精神。

  从证据角度,需满足以下要件:

  1.主观故意:需证明存在利用亲属关系干预选拔的意图;

  2.客观行为:如体育总局或高校人员接受请托、篡改材料等;

  3.损害后果:挤占其他运动员的保送名额。

  目前,国家体育总局信访部门及河南省球类运动中心已启动调查,但未披露实质性证据。若调查证实存在“打招呼”行为,可能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以行贿罪或受贿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需强调的是,亲属关系本身不构成违法,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若朱佳荟的运动等级认证真实有效,即便其身份特殊,亦不违反法律。

  以上则是关于“保送流程规定”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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