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播放哀乐反击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业主通过播放哀乐制造噪声,属于“以违法对抗违法”的行为,可能面临警告或罚款。即使夜宵摊存在扰民行为,业主也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非以暴制暴。
案例依据:
重庆某小区居民因酒吧噪声扰民播放哀乐反击,最终警方介入协调;湖南长沙该事件中,业主播放哀乐虽短暂驱散食客,但可能因制造噪声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夜宵摊扰民需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责任。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若夜宵摊长期扰民且拒不整改,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备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依据:
四川阆中某夜宵摊因食客喧闹声影响居民休息,就餐人员杜某因挑衅居民被行政拘留;上海徐汇区某烧烤店因油烟、噪声扰民被生态环境部门罚款1.45万元并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二)要求施工单位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行为的,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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