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学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化粪池未设置警示标识、防护围挡或未履行定期检查义务,导致学生坠亡,学校需承担主要责任。若学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如故意破坏防护设施),学校责任可相应减轻。本案中,化粪池井口若长期处于隐蔽状态且无防护措施,学校显然未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属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学校存在瞒报、拖延救援等行为,家属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此外,若化粪池存在设计缺陷或施工问题,家属可追加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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