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体责任缺失是事故核心原因。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本案中,工厂超量储存黑火药、违规使用明火且未配备防护措施,严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及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规定。
例如,2019年广西某烟花厂因超量储存导致爆炸,造成13人死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企业负责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企业罚金500万元。本案中,若企业存在同类违规行为,需承担行政处罚(如吊销许可证、罚款)及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
监管部门若存在失职行为,亦需担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若监管部门存在检查疏漏或未及时查处违规行为,需追究其行政责任。
直接责任人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若作业人员明知违规仍使用明火,或管理人员强令冒险作业,均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化烟花厂安全生产监管需从立法完善、执法强化、技术赋能三方面着手。
立法层面,需细化高危行业监管标准。现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虽规定储存量限制,但对超量储存的处罚力度(如罚款)不足以形成威慑。建议修订条例,对超量储存、违规作业等行为增设“吊销许可证+行业禁入”条款,并提高罚款上限至企业年收入的50%。
执法层面,需建立“动态监管+信用惩戒”机制。例如,2023年江西某地推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贷款、招投标资格,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同时,监管部门应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突击检查,严惩弄虚作假行为。
技术赋能层面,需推广智能监控系统。2024年湖南某试点企业安装温湿度传感器、黑火药用量实时监测装置,一旦超限即自动报警并停机,成功避免多起事故。建议将此类技术纳入强制性标准,对未安装企业不予核发许可证。
类似案例中,2021年河北某烟花厂因安装智能监控系统,提前发现并处置黑火药泄漏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这表明,技术手段可有效弥补人工监管的不足。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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