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安全设施及防范危险。本案中,景区未设置警示标识且未提前通知放水,导致江小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水打捞无人机,最终溺亡。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游放水方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游放水方在未提前通知且未设置警示的情况下放水,导致江小隐溺亡,存在过错。若放水方为景区管理方或与景区存在关联,则需与景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若为独立第三方,则需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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