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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于景区溺亡景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大律师网 2025-06-18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6月16日,旅游博主江小隐在安徽宣城泾县水墨汀溪景区拍摄时,因无人机坠落溪流后下水打捞,遭遇上游突然放水导致溺亡,同行一名女性重伤昏迷。家属及朋友称,事发时景区未设置警示标识且未提前通知放水,而景区回应称事发于下班时间且该区域为开放县道。该事件引发公众对景区安全保障义务及放水管理责任的关注。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景区安全保障要求”的相关问题。

游客于景区溺亡景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景区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安全设施及防范危险。本案中,景区未设置警示标识且未提前通知放水,导致江小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水打捞无人机,最终溺亡。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客于景区溺亡景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上游放水方是否需担责?

  上游放水方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游放水方在未提前通知且未设置警示的情况下放水,导致江小隐溺亡,存在过错。若放水方为景区管理方或与景区存在关联,则需与景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若为独立第三方,则需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景区安全保障要求”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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