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天价树”采购过程中存在虚构价格、虚开发票或利益输送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职务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若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若公园管理人员或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串通,通过虚报价格套取资金,则涉嫌贪污或职务侵占。
此外,若采购过程中存在收受回扣、贿赂等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可能构成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例如,若供应商为中标向公园管理人员行贿,则双方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树木死亡责任需根据具体原因划分。若因采购的树木本身不符合种植条件(如品种不适应当地气候),则供应商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若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养护措施不到位导致树木死亡,则养护单位或公园管理方需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若养护人员未按照科学方法浇水、施肥或防治病虫害,导致树木死亡,则需赔偿损失。
此外,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账目审核中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问题苗木被采购,可能需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否则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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