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在此事件中,电动门作为小区出入口的关键设施,其运行状态直接关系到进出人员的安全。物业保安未给予外卖员小冯足够进门时间,导致电动门撞到电瓶车,物业在操作电动门时存在疏忽,未能为小冯安全通过留下足够的时间,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未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比例的划分依据:法院在审理时综合考虑了双方过错程度。物业工作人员对于电动门开合时间是否足以使小冯及其车辆正常通过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但事实上电动门在小冯还没来得及完全通过时就开始关闭,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而事发时,小冯左手手持手机置于电动车把手上,虽非单手握把,但这一动作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其操控电动车的能力,存在相应安全风险,小冯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依法认定物业承担80%的责任比例,小冯自行承担20%的责任,体现了法律在责任认定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职业伤害保障金与侵权赔偿不抵扣的法律依据:职业伤害保障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基于《工伤保险条例》框架;物业侵权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第三人责任。两者法律性质不同,且伤残补助金与侵权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不属于重复项目,因此不得抵扣。
工伤等级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划分为十个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而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一定月数乘以职工本人工资计算。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7个月。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