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申请更名的行为本身不直接违法,但若达到扰乱公共秩序或浪费行政资源的程度,可能因违反《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而受到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姓名变更权,且无明确次数限制。
从法律条文看,频繁更名本身不违法。只要每次申请符合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应依法受理。但是此次事件的男主频繁更改姓名已经导致行政资源浪费,属扰乱公共秩序、浪费行政资源,警方已就此事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限制申请。
更改名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年龄要求:
未满18周岁:需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8周岁以上:需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合法性与合理性:
无犯罪记录:申请人需无犯罪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
无未决事项:未涉及婚姻、收养关系等必须经过法院审批的事项。
无恶意行为:无恶意欺骗或其他不规范行为。
公序良俗:改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得使用冷僻字、歧义字,或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
3.正当理由:
未成年人:监护人申请变更姓名,如父母离异、被收养等。
成年人:需提供充分理由,如姓名中含有生僻字、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错误等。
4.材料准备:
基本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报告:填写变更姓名申请报告,说明改名原因。
证明材料:根据改名理由提供相关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单位证明等。
其他材料:如涉及姓氏变更,需提供公证材料;未成年人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