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若企业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超出限量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添加剂;
未在食品标签上如实标注添加剂使用情况。
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若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涉及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严重情节(如造成器官损伤、残疾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严重情节(如致人死亡、多人重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将非食品原料添加到食品中,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禁止从业。
若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