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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难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5-10-16    100人已阅读
导读:紧急避难制度体现了法律的理性判断,其严格条件与例外限制旨在防止权利滥用。对于普通公民而言,紧急避难是危机中的最后防线。而对于特定职责人员,法律则通过排除避险权强化其责任担当。

紧急避难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有哪些?

紧急避难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有哪些?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七项核心要件:

  1. 起因条件:危险必须现实存在且足以损害合法权益,如火灾、地震等自然险情或人为侵害。若危险系行为人主动引发(如挑衅他人后避险),则不构成紧急避难。

  2. 时间条件:危险须处于“正在发生”状态,即已出现且尚未结束。若危险尚未发生(如预感他人报复)或已消除(如火灾被扑灭),则不得避险。

  3. 对象条件:避险行为必须针对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非危险来源。例如,为躲避车辆撞击而撞毁路边摊位,但不得直接撞击驾驶员。

  4. 主观条件:行为人须具有正当避险意图,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若以避险为名侵害他人权益(如借机报复),则不成立紧急避难。

  5. 限制条件:避险须“迫不得已”,即无其他合理手段可避免危险。例如,在有足够时间报警的情况下,不得直接破坏他人财物。

  6. 限度条件: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根据权益价值排序,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生命权为最高权益;财产权益需按价值比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需综合权衡。

  7. 特别例外限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如消防员、警察)不得以“避免本人危险”为由主张紧急避难,但可基于保护他人权益实施避险。

  法律后果呈现双重性:

  1. 刑事层面: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紧急避难不负刑事责任;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2. 民事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若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避险人不担责,但可给予适当补偿;避险措施不当或超限度的,避险人承担适当责任。

非紧急避难人员都包括什么人?

  非紧急避难人员主要指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主体,其本人避险权受到法律限制。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避免本人危险的紧急避难规定不适用于此类人员,核心原因在于其职业义务要求必须承受特定危险,防止以避险为由逃避职责。这类人员通常包括警察、消防员、士兵、医护人员等,其职务或业务性质决定了需主动排除特定危险。

  但需注意,该限制并非绝对剥夺其避险权,在三种情形下仍可主张本人避险:

  一、在与职务、业务无关的场合;

  二、未履行职务、业务职责之时;

  三、履行职责时避险不影响职责履行且未超限。

  此外,理论与实践中均明确,该限制仅针对为本人避险的情形,若为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实施避险,仍可适用紧急避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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