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入职的工资补偿标准以解除合同性质为核心,分为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两种情形。
1.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
若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标准按三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无合法理由单方辞退、未履行法定程序等),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二次入职经济赔偿年限的计算需区分劳动关系是否连续,核心规则如下:
1. 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合并计算
若劳动者首次入职后离职,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二次入职后计算经济赔偿年限时,前后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例如,劳动者首次工作三年后离职,二次入职工作两年,若符合补偿条件,赔偿年限按五年计算。这一规则体现了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全面保护,避免用人单位通过“分阶段用工”规避补偿责任。
2. 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重新起算
若劳动者首次离职时,原用人单位已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二次入职后计算经济赔偿年限时,应从二次入职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劳动者首次工作三年后离职并获得补偿,二次入职工作两年,赔偿年限按两年计算。这一规则承认了原劳动关系在经济层面的终结,保障了新劳动关系的独立性。
3. 劳动关系中断的特殊情形
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断(如安排待岗、放长假),且劳动者未离开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例如,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安排劳动者待岗六个月后重新上岗,待岗期间劳动关系未实质中断,赔偿年限应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