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轨时的离婚财产分配,首先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这是分配的基础前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均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配,即便一方存在出轨行为,也无权主张分割对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出轨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上。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是出轨情形下财产分配的核心原则,但并非唯一依据。
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将出轨方的过错行为作为考量因素,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具体倾斜幅度需结合出轨情节、持续时间、对家庭的损害程度等综合判断。
若出轨行为仅为偶尔的婚外情,未造成严重后果,倾斜幅度可能较小;若存在重婚、与他人长期同居等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可能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同时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出轨方的过错行为不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但可能间接影响财产分配。
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若无过错方获得抚养权,为保障子女的生活与成长,法院在财产分配时可能会进一步向其倾斜,优先分配房产、存款等便于抚养子女的财产,或要求出轨方支付更高的抚养费。
夫妻一方出轨时,无过错方无法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对方净身出户,“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与“净身出户”存在本质区别。
根据《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这一原则仅意味着法院会在共同财产分配中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比如给予稍高比例的财产份额,而非要求过错方完全放弃财产。
即便出轨行为情节严重,法律也仅支持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赔偿金额通常为一定数额的金钱,而非剥夺过错方的全部财产所有权,净身出户并不在法定的财产分割或过错追责范围内。
主张净身出户的唯一可行路径是夫妻双方达成明确约定,分为“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两种情形。
若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出轨方自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且协议内容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该约定合法有效,出轨发生后,无过错方可依据协议主张对方净身出户。
若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出轨方自愿同意放弃全部财产权益,签订包含“净身出户”条款的离婚协议,且该协议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备案,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无过错方可据此要求对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