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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女子诉25岁男友,姐弟恋一年多花费近50万元会怎么判?

大律师网 2025-10-28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期,一桩姐弟恋分手财产纠纷引发社会热议。36岁女子王某与25岁男友苏某恋爱一年多,期间王某为苏某购车、转账、购置家具等花费近50万元。分手后,王某以附条件赠与为由起诉要求返还。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36岁女子诉25岁男友,姐弟恋一年多花费近50万元会怎么判?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核心在于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以王某诉苏某案为例,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苏某返还36万余元,其裁判逻辑可拆解为三步。

  1. 认定赠与性质

  王某主张其购车、转账等行为系“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而苏某辩称属“恋爱期间自愿赠与”。

  法院结合双方恋爱时间仅一年多、王某无固定职业却支出近50万元、转账记录中包含大额款项(购车款30.24万元)等事实,认定王某的付出明显超出日常恋爱消费范畴,具有“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明确意图。

  苏某虽声称“恋爱初期即告知不会结婚”,但法院认为该主张违背公序良俗——接受大额赠与时即明确拒绝结婚,可能构成“以恋爱为名获取利益”,反而强化了赠与的附条件属性。

  2. 区分财产性质

  法院对王某主张的49.8万余元赠与款进行分类处理。

  购车款30.24万元。车辆登记在苏某名下且由其使用,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购置的重大财产”,因婚姻目的未实现,苏某需全额返还。

  大额转账7.17万余元。扣除恋爱期间小额消费(2000元以下)及特殊含义转账(如“520”“1314”),剩余款项因金额较大、超出日常交往范畴,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需返还。

  家具及礼物法院认定其为“维系感情的无偿赠与”,不予返还。

  二审中,因王某取回为苏某购买的电脑(价值1.36万元),法院从返还款项中扣减,最终判决苏某返还36.05万余元。

  3. 平衡双方利益与公平原

  法院未支持王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体现对双方利益的平衡——苏某虽需返还大额财产,但无需承担额外赔偿责任;王某虽未能实现结婚目的,但恋爱期间的情感投入与消费亦属自愿。

36岁女子诉25岁男友,姐弟恋一年多花费近50万元会怎么判?

恋爱中消费分手后是否归还?

  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否需归还,需结合财产性质、金额大小及双方意图综合判断,核心原则可概括为“小额无偿赠与不可逆,大额附条件赠与可撤销”。

  1. 一般性赠与无需归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节日红包、日常消费)、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520”“1314”)、礼物等,通常被认定为“以维系感情为目的的无偿赠与”。

  一旦赠与完成,财产权利转移,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2. 附条件赠与可主张返还

  赠与行为以“结婚”或“共同生活”为目的,且金额较大(购房款、购车款、彩礼等),则属于附条件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要求返还财产。

  3. 民间借贷或诈骗

  恋爱期间的转账存在借贷合意(借条、聊天记录明确借款),则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出借方可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一方以恋爱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达到法定数额,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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