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核心在于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以王某诉苏某案为例,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苏某返还36万余元,其裁判逻辑可拆解为三步。
1. 认定赠与性质
王某主张其购车、转账等行为系“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而苏某辩称属“恋爱期间自愿赠与”。
法院结合双方恋爱时间仅一年多、王某无固定职业却支出近50万元、转账记录中包含大额款项(购车款30.24万元)等事实,认定王某的付出明显超出日常恋爱消费范畴,具有“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明确意图。
苏某虽声称“恋爱初期即告知不会结婚”,但法院认为该主张违背公序良俗——接受大额赠与时即明确拒绝结婚,可能构成“以恋爱为名获取利益”,反而强化了赠与的附条件属性。
2. 区分财产性质
法院对王某主张的49.8万余元赠与款进行分类处理。
购车款30.24万元。车辆登记在苏某名下且由其使用,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购置的重大财产”,因婚姻目的未实现,苏某需全额返还。
大额转账7.17万余元。扣除恋爱期间小额消费(2000元以下)及特殊含义转账(如“520”“1314”),剩余款项因金额较大、超出日常交往范畴,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需返还。
家具及礼物法院认定其为“维系感情的无偿赠与”,不予返还。
二审中,因王某取回为苏某购买的电脑(价值1.36万元),法院从返还款项中扣减,最终判决苏某返还36.05万余元。
3. 平衡双方利益与公平原则
法院未支持王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体现对双方利益的平衡——苏某虽需返还大额财产,但无需承担额外赔偿责任;王某虽未能实现结婚目的,但恋爱期间的情感投入与消费亦属自愿。
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否需归还,需结合财产性质、金额大小及双方意图综合判断,核心原则可概括为“小额无偿赠与不可逆,大额附条件赠与可撤销”。
1. 一般性赠与无需归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节日红包、日常消费)、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520”“1314”)、礼物等,通常被认定为“以维系感情为目的的无偿赠与”。
一旦赠与完成,财产权利转移,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2. 附条件赠与可主张返还
赠与行为以“结婚”或“共同生活”为目的,且金额较大(购房款、购车款、彩礼等),则属于附条件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要求返还财产。
3. 民间借贷或诈骗
恋爱期间的转账存在借贷合意(借条、聊天记录明确借款),则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出借方可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一方以恋爱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达到法定数额,则可能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