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伤残的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之一:
1、器官功能缺损与功能障碍:
如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3;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一手功能完全丧失;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肝切除2/3以上;一侧肾切除且对侧肾功能重度下降等。
此类损伤需达到“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存在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且需一般医疗依赖”的标准。
2、日常生活与职业能力受限:
劳动者因伤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如需他人指导完成基本活动),或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如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等),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亦可评定为五级伤残。
3、特殊医疗依赖与并发症:
部分伤情虽未直接导致器官缺损,但需长期依赖药物或医疗手段维持功能(如癫痫中度、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中毒性血液病致血小板减少等),且伴随严重并发症(如反复破溃的足底软组织缺损、难以修复的尿道瘘等),亦可纳入五级伤残范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中,“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则按300%或60%计算。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还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通常与职工平均工资、伤残等级及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