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中,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限定“配偶”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
若前妻与前夫已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其作为配偶的身份随之消灭,不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
例如,前夫死亡时,若其未立遗嘱,前妻因婚姻关系终止而丧失法定继承资格,遗产将由前夫的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前夫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严格认定。即使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或离婚后仍与前夫保持联系,只要婚姻关系已解除,其法定继承权即告终止。
但需注意,若前妻与前夫离婚后生育的子女,作为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仍享有法定继承权,不受父母婚姻状态变更影响。
法定继承的一般规则之外,法律也规定了前妻继承前夫遗产及房子的特殊情形。
最典型的是遗嘱继承与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赋予自然人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若前夫生前立有合法遗嘱,明确将部分或全部遗产(包括房子)赠与前妻,只要遗嘱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立遗嘱时前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妻便可依据遗嘱获得相应财产,这种情形属于遗赠,受法律保护。
另一种情形是基于扶养关系的遗产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若离婚后前妻对前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即便无遗嘱,也可作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包括房子在内的适当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特殊情形均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合法有效的遗嘱、证明扶养事实的相关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