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企业拆迁资产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与土地使用权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采用市场评估价确定;无产权证明的,经实际丈量后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屋市场价评估。
土地使用权补偿需区分土地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集体土地补偿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设备设施补偿是争议焦点。
根据司法实践,可搬迁设备按拆卸、运输、安装、调试四项费用计算,不可搬迁设备按重置成新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申1123号裁定明确:设备补偿需以专业评估报告为依据,评估机构应具备资产评估资质。
对于无形资产损失,虽《条例》未明确规定,但部分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允许对商标、专利等经营性无形资产损失协商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确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司法实践中,补偿标准呈现三重维度:
1、效益计算基准:以企业前三年平均利润或纳税额为参考,部分省份如江苏规定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12‰/月计算;
2、期限认定规则: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但涉及大型工业项目的,可经协商延长;
3、预期利益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因违法征收导致企业丧失商业机会的,可酌情补偿预期利益损失。
争议焦点集中于"效益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再108号判决明确:企业需提供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客观证据,否则法院可参照行业平均利润率酌定补偿标准。
对于承租企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权需通过与出租人协商或另行诉讼主张。
搬迁费用补偿包含三大类:
1、实物搬迁费:物资拆卸、包装、运输、安装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凭证报销;
2、人员安置费:解聘员工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按工作年限计算;
3、过渡期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如浙江省规定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5‰支付。
奖励补偿具有政策导向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授权市、县级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司法实践中,奖励补偿需满足两个要件:
1、程序合法性:奖励方案需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公示;
2、条件合理性:不得设置与搬迁进度无关的附加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申1456号裁定指出:奖励补偿本质是对配合征收行为的激励,非法定补偿义务,企业不得以未获奖励为由主张补偿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