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拆迁人应主动与房屋征收部门或负责补偿发放的单位沟通协商,核实补偿款未发放的具体原因,如是否存在审批流程未完成、资金拨付延迟、协议条款争议等情况。
沟通时需明确告知自身依据拆迁补偿协议享有的权利,要求对方说明延迟发放的理由及明确的发放时间表,并留存沟通记录,为后续维权提供基础证据。
若协商无果或征收方无正当理由拖延,被拆迁人可向当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信访机构投诉,提交拆迁补偿协议、身份证明、沟通记录等材料,反映补偿款拖欠问题,要求行政部门介入督促征收方履行支付义务。
行政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有责任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核实情况后会依法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推动补偿款发放。
当行政投诉仍无法解决问题时,被拆迁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若双方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征收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属于违约行为,被拆迁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支付补偿款及逾期利息。
若未签订协议但征收行为已合法实施,补偿款却长期拖欠,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征收部门依法履行支付补偿款的法定职责。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是投诉的核心主体,作为拆迁补偿的组织实施与监管部门,其依法负有核实补偿款发放进度、督促责任单位履行义务的职责。
被拆迁人可通过当地住建部门或专门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提交投诉,反映补偿款拖欠情况,提交拆迁补偿协议、身份证明、沟通记录等材料,说明未收到补偿款的具体情形及诉求,部门需按规定及时核实处理,对存在违规拖欠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监察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涉及公职人员履职不当的投诉,若补偿款拖欠源于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非法挪用补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被拆迁人可向其举报,提交相关线索材料,监察部门将依法开展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同时督促补偿款足额及时发放。
审计机关负责监督补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被拆迁人可就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等问题向审计机关投诉,审计部门将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倒逼责任单位规范资金使用,推动补偿款发放。
欠条本质是拆迁补偿支付的补充协议,其合法性需满足基础要件:
1.签订主体需为合法的征收方与被拆迁人,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欠条内容需明确补偿款金额、支付期限、逾期利息、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3.签订过程需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否则被拆迁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欠条。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拆迁补偿款欠条作为特殊的债权债务协议,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即具备法律效力,被拆迁人可依据欠条主张债权。
若欠条存在主体不适格、内容模糊、违反强制性规定等问题,可能影响其法律效力或执行效果。
被拆迁人接受欠条时,需要求征收方加盖公章、明确支付时间及逾期违约责任,同时留存拆迁补偿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征收方到期未按欠条支付,可依据欠条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