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房单的法律效力需结合其内容约定、签署主体及是否满足法定要件综合判断,并非所有选房单都具备完整的法律约束力。
从法律性质来看,选房单通常是选房人在选房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其仅载明选房人基本信息、所选房屋的房号、面积等基础信息,未明确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核心交易条款,且未经过开发商或房屋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则仅能作为选房行为的初步记录,属于预约合同的雏形,不具备本约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选房单内容完整,不仅包含房屋核心信息,还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且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该选房单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需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在签署具备初步约束力的选房单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后续交易流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选房单与选房确认单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二者在性质、内容及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差异,需结合具体场景区分界定。
从概念内涵来看,选房单的范畴更宽泛,既可能是选房人单方填写的选房意向记录,也可能是双方初步达成的预约协议;而选房确认单通常是在选房人完成选房后,由开发商或房屋分配主体向选房人出具的,用于确认选房结果的正式凭证,其形成时间一般晚于选房单。
从内容来看,选房确认单的条款更规范、明确,除包含选房单的核心信息外,还可能载明选房结果的生效条件、后续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等内容,其形式更接近正式的预约合同。
从法律效力来看,选房确认单的约束力通常强于普通选房单,选房确认单经双方确认,明确了后续交易的主要权利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双方应按照确认单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选房单还是选房确认单,要转化为具备完全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仍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明确合同必备条款。
在实践中,部分场景下选房单经双方完善条款并确认后,可转化为选房确认单,二者在特定条件下可存在转化关系,但本质上仍属于不同阶段的交易凭证。
选房指标收费的合法性需根据选房指标的来源、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多数情况下,涉及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的选房指标收费不具备合法性。
从指标来源来看,选房指标属于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的分配指标,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对象需符合特定条件,指标由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分配,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出租或收取费用,此类选房指标收费属于违法行为,相关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选房指标属于普通商品房的选房资格,开发商或第三方以优先选房权内部选房指标等名义收取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此类额外收取的选房指标费未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中,属于违规收费,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
此外,选房指标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如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单位内部选房指标,其转让并收费的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涉嫌侵权或犯罪,相关收费自然不具备合法性。
只有在少数特殊场景下,如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合法享有的选房权利通过合法方式转让,并收取合理的转让对价,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收费才可能具备合法性,但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