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具体方法,其确定需结合合同标的性质、交易习惯及当事人约定,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与针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对合同履行方式作出统一列举,但明确了约定优先及补充解释规则,当事人对和合同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则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从实践来看,合同履行方式可分为金钱给付与非金钱给付两类,金钱给付通常以货币支付为核心,需遵循支付时间、地点及币种的约定;非金钱给付则涵盖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成果等多种形式,如标的物交付可采用送货上门、自行提货或代办托运等方式,提供劳务需明确服务的内容、标准及实施方式,完成工作成果则需确定成果的交付形式与验收标准。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履行过程中均需遵循全面履行原则,确保履行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衡量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实现节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履行期限可由当事人明确约定,约定形式包括具体日期、期间或附条件、附期限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期限的法律意义在于,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除非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拒绝接受;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则构成迟延履行,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此外,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当事人需在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
对于连续性履行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履行期限通常表现为持续的期间,当事人需在每个履行周期内按时履行义务。
合同履行一半时对方违约,即债务人在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未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此时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约责任相关规定,采取多种救济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债权人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责任,违约行为仅为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且继续履行具有法律可行性与实际操作性(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等情形),债权人有权请求违约方完成剩余履行义务;为非金钱债务且存在履行不能情形,债权人可要求违约方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违约导致履行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报酬等,以弥补履行缺陷。
违约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
此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债权人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金过低或过高可请求法院调整),或依据定金规则主张权利(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违约金与定金不得同时适用。
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还可解除合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应对违约过程中,债权人需及时通知违约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