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需根据土地性质区分两类情形:
一、国有土地上的城中村
若城中村土地已通过征收转为国有性质,补偿标准需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补偿内容包括:
1、房屋价值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日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准,由专业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确保补偿不低于市场价;
2、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涵盖搬迁费用及过渡期临时居住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经营性用房,根据被征收前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核定;
5、奖励与补助:部分地区为鼓励签约,设置提前搬迁奖励、困难家庭特殊补助等科目。
若土地仍为集体所有,补偿需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核心内容包括: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核算,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体现土地原用途、区位、供求关系等因素;
2、安置补助费: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标准与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
3、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房屋、构筑物、青苗等,按重置成新价评估;
4、社会保障费用:部分地区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确保其基本生活保障。
二、城中村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司法解释,城中村拆迁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
具体要求包括:
1、补偿协议前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就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生效后方可启动搬迁;
2、补偿决定兜底:若双方未达成协议,征收部门可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明确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屋信息,并确保补偿资金专户存储、安置房源落实;
3、禁止非法逼迁:任何单位不得通过断水、断电、阻断交通等方式强迫搬迁,否则被征收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城中村拆迁后,宅基地的处理需区分土地性质与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
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征收一并收回,不再单独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自然终止;若选择产权调换,新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由征收部门重新配置。
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
1、货币补偿模式: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村民所有;
2、产权置换模式:村民在安置区获得新宅基地使用权,原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并重新分配;
3、土地整理模式:村集体对拆迁后的宅基地进行整理,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或农业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明确,宅基地因征收灭失的,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村集体无法提供新宅基地,需通过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保障村民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