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非法买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买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导读:非法买卖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剂的行为。那么承德非法买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买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让承德非法买卖毒品罪律师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非法买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氯仿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素、伪麻黄素及其盐类和单个制剂五千克以上五十千克以下的;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公斤以上不满一千公斤的;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公斤以上不满两千公斤的;
(三)乙醚超过四百公斤但不足三千公斤;
(四)除上述原料或者制剂外,用于制造药品的其他原料或者制剂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出境或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制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二、非法买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管制的醋酸酐、乙醚、氯仿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制剂。中国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全国统一的集中管理制度。中国于1989年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其国内法中将明知是为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而制造、运输或分销表一和表二所列设备、材料或化学品的故意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原料或者制剂。至于“其他”是什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联合国公约作出具体规定。可以提及《公约》附表中所列的几种可用于制造药物的化学品。这些化学品是麻黄碱、麦角林、麦角胺、麦角酸、1-苯基-2-丙酮、伪麻黄碱、乙酸酐、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和哌啶,并规定包括这些物质的可能盐。
2、客观要素
本罪客观上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买卖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剂的违法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1988年我国卫生部、外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三种特殊化学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我国1988年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非法买卖毒品行为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制造国家管制的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剂,而非法买卖。明知是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购买、贩卖毒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此外,明知是上述物品而购买用于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但仍供应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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