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的9年工龄哪去了

大律师网 2015-01-21    人已阅读
导读:离职补偿生纠纷 副总一怒上法庭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后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已经成为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支付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却未必人人都清楚,从而导致一些单位甚至故意克扣,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

离职补偿生纠纷 副总一怒上法庭

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后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已经成为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支付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却未必人人都清楚,从而导致一些单位甚至故意克扣,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市二中院审结一起因计算工龄引发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最终劳动者拿到的补偿金比企业答应支付的多出11万元。

王先生于1994年到北京某建设发展公司工作,2002年被任命为副总经理,每月税后工资为8166元。2003年2月被调至上级投资公司工作,原工资待遇不变,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2月,投资公司以重新定岗定员为由,通知王先生自2004年2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认为王先生到投资公司刚好1年,因此仅支付其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王先生认为,他的工龄应该是10年,应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裁决用人单位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王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应计算为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因此判决被告投资公司支付给王先生共计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81166元以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40583元。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