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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日安排员工加班的 不可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大律师网 2015-01-26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法》第44条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如下: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44条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如下: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说明:上述第二种情形,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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