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属企业已授权国资公司或企业集团经营的,由授权的国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负责;其他企业,由主管局负责;无主管局的企业,由主管委办负责;区县属企业、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2.企业经营者属市管干部的,应将考核办法和年收入水平报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