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尽快起草、出台我市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切实把《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二〇○六年三月十一日?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6)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构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全省仍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三源合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继续做好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十一五”时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35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115万(含已实现季节性灵活就业人员)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安置人员。认真做好每年25万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年均18.6万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扎实推进20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带技能转移。?
(二)主要任务?
1、两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位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以援助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通过政府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用政策动员鼓励企事业法人提供就业岗位、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稳定性。?
2、全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坟墓、积极就业政策、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创业就业和素质就业为途径,切实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服务环境和政策环境,通过全面落实普惠制培训政策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带技能转移,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形式多样、调控有力的新型就业格局
3、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认真落实为特殊就业对象购买社会保险的政府补贴政策,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同时,要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完善面向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障稳定就业再就业,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4、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妥善安置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各级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将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配套推进。
各级政府在“十一五”和年度重点项目的筛选和推进上,既要注重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牵动作用,也要重视项目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负责水平,切实将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作为“十一五”时期项目规划和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更加优惠的土地、税费、财政、信贷政策扶持。要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工作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加大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的力度,尽快启动生产,安置企业职工。
(二)全力提高第三产业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贡献水平。
继续拓展商贸流通、餐饮和运输等传统
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医疗保健、体育健身、
教育培训、旅游和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
(三)积极开发适宜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依托街道社区,通过政府扶持,积极发展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物业管理、商品快递、托幼护老等社会服
务岗位,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全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核拨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四)支持发展民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
要大力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经营范围、从业条件、资金融通、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更加宽松的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因地制宜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培育中小企业产业群,增强吸纳就业能力。省市财政安排技改贴息资金和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要优先用于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各级政府和经办机构要制定使用贴息资金和担保资金的申请条件,凡是安置上述两类人员没有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不予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鼓励、支持资源枯竭地区以就业为先导发展接续产业。充分利用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机遇,实施项目牵动就业战略。要充分发挥现有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努力提高生产加工能力,扩大就业岗位。新上重点项目和接续产业项目应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支持关闭破产企业盘活资产创造就业岗位。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5)15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国企改革盘活有效资产,吸引各类投资,组建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吸纳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七)全面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
要以市、县(区)政府为单位,在劳务输入地成立管理服务机构,定期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经济发达地区和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定期了解输入地辽宁籍务工人员的服务需求、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认真做好输入地辽宁籍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健康、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扩大境外就业领域,逐步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方式对外劳务输出的格局。?
(八)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加强劳动监察,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九)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政策范围,实行同一标准、同等待遇的技能培训;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按“一费制”标准安排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严禁收取择校费;按国家有关政策,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十)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增强中小城市和中小企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能力;鼓励工商企业把劳动密集型产品或加工产业扩散到农村;鼓励发展“绿色旅游”等特色旅游业。强化政府组织引导,以扩大非农就业为导向,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就业。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对实现转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支持,对在城镇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民,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已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对采以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证机关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三年内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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