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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新世纪以来,我省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呈现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好态势。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新世纪以来,我省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呈现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好态势。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分兵把口,同心协力,稳步推进生产、交通和防火三大安全工作,基本保持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平稳。但是,目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道路交通重、特大伤亡事故尚未杜绝,非煤矿山和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上升幅度较大;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投入不足,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监管和监察体制不完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统一认识。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决定》上来,统一到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上来。认真研究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监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强基固本、服务大局,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强化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大力推进“三项建设”,强化“五个重点”,即:监管体制、安全法制、监管队伍建设,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专项整治、应急救援、教育培训,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奋斗目标。2004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实现国务院安委办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达到总体平稳;到2007年,全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煤矿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百万吨死亡率明显下降,行政区域总人口10万人死亡率、企业职工10万人死亡率、GDP亿元死亡率、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到2010年,基本建立全省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各项指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各项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推进各项工作

  (四)产业引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继续积极、稳妥、有序退出烟花爆竹行业,巩固调整成果,提升产业水平。进一步研究探索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路子。抓紧研究制定2004年-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规划以及10年远景规划,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五)健全法制。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法制。坚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抓紧做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修订工作。尽快研究出台《江西省重、特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等规章、文件。依法监管,严格执法,逐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六)资金投入。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继续争取和用好国家长期建设国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2004年,省政府安排40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国有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省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治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各级政府都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安排必要的资金,并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七)专项整治。要着力抓好煤矿、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和燃气、锅容管特和三线交越的专项整治。加强全省重、特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全省重、特大事故隐患实行省、设区市两级监督管理。

  (八)应急救援。加快建立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尽快制定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由省有关职能部门和经济组织分别制定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工程及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锅容管特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抓紧组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整合现有的专业和社会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一支反应快速、救援有力的专业化队伍。各市、县(区)政府也要逐步建立上下衔接的应急救援体系。各高危企业和大型企业都要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都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预警机制。

  (九)科研开发。要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2004年,初步建成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工程,建立企业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等数据库。充分利用现有安全生产教育和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工作,开发一批安全生产科技产品,推广一批安全生产新技术。

  三、强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十)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取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特别是现场管理。积极采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所在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

  ?(十一)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从2004年起,在全省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都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十二)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乡(镇)领导干部和对市、县(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知识培训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培训。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培训资源,建立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稳定监管队伍。

  (十三)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各类煤矿企业在维简费的基础上,按实际产量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用于改善本矿安全生产条件和隐患整改。专项费用由企业自提自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十四)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要依据国家规定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设区市和县(市、区)都要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市、县(市、区)的机构既是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又是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乡镇设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40个产煤县(市、区)设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或行业办),原则上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同时,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建设。

  (十六)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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