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2]147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市“免、抵、退”税工作现状,对2002年1-5月“免、抵、退”税工作,特作以下通知:
一、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按照《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合并做一次申报,不再按月进行申报。
二、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暂只需做纸质资料的申报,不需通过电子软件进行申报。
三、特区内各管理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统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暂只对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不需核对相关资料。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免、抵、退”税软件后,再进行相关审核。全年出口未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以2001年度海关统计认可的、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自产货物离岸价为准),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将“免、抵、退”税申报表审核完毕后,不必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四、各生产企业须在6月10日前申报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须在6月底之前对“免、抵、退”税申报表审核完毕并按规定上报有关统计表格。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新成立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在出口退税登记证上加盖“临时”字样的印章,单独编号进行管理。 该类企业此后如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应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注销临时出口退税登记证,同时申请办理正式出口退税登记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经审核合格后,由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颁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二)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变更申请表》。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后,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变更登记事项”栏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因在深圳市范围内迁移而涉及改变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的,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按深国税发[2001]166号办理。
(三)出口退税登记注销
1、生产企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2、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3、生产企业因出口骗税等原因被取消出口退税资格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被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应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5、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如长期未发生委托出口业务,可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注销其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税登记的,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注销申请表》。
在注销出口退税登记证前,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对生产企业按照免抵退税清算办法进行检查和清算。
(四)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按照税法规定参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除外),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海关实征关税 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征收管理岗审核确认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以下简称计划征收局)各征收窗口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并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只需在有货物出口或齐全单证的月份,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的当期,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计划征收局征收窗口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申报表一式四份,计划征收局签章后退回企业两份。)
(2)计划征收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征收管理岗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审核完毕,退回企业两联,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