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一[1994]55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依照规定清理补征消费税。 1994年9月12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问题的批复(过期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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