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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2]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2]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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